乡镇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处理农村矛盾纠纷的能力
2010-06-09 09:58:11          来源:东安新闻网 | 编辑:admin | 作者:东安县横塘镇党委书记 许林松           浏览量:13525

    乡镇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着领导、管理、组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基层稳定的重任,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骨干力量。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我国在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经济格局、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出现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各种利益矛盾随之增多。这对乡镇领导干部正确处理这些矛盾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就如何提高乡镇领导干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的能力,笔者在乡镇党委书记十余年岗位的实践,就此提出一点初浅的看法。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体制的转换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出现。这些矛盾在农村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群体性、突发性、处理难度较大的特点,这对乡镇领导干部正确处理这些矛盾提出了新的课题。农村中的这些矛盾,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处理中需要慎之又慎,应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

    (一)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更为突出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 由于所有制形式、经营形式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改革前那种比较简单的利益群体格局已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与特定经济关系相关联的不同利益群体,这就造成了悉听尊便主体的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利益追求的多层次性,这些不同层次就是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不同利益主体因为利益追求无法完全满足而产生摩擦、冲突和矛盾,有时甚至会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农民要求发展生产力,改善物质文化生活的愿望与不能满足这些需要的现实之间产生了矛盾, 使得矛盾关系更趋多样。 像由于征地拆迁、职工下岗、土地开发、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环境污染、农民负担过重等原因引起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受到冲击,导致心理失衡,情绪不稳定,容易发生过激行为。这类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解决,或者处理方法不当,势必激化矛盾,酿成“民转刑”案件或上防闹事案件。 

    (二)复杂性——矛盾主体构成更为复杂

    许多矛盾纠纷涉及多个主体、多项因素、多种问题,有的甚至是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人多面广,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许多问题往往不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久而久之,在群众中产生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更容易使矛盾纠纷复杂化。如林改工作乡镇与乡镇之间、村与村、组与组由于山界不清导致的各种矛盾纠纷,如不及时解决,矛盾慢慢累积,复杂化,最终酿成大的群体事件。

    (三)群体性——矛盾各方群体性更为普遍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当前我国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往往会给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的还有可能引起社会的动荡。如因政府征地拆迁、拖欠职工工资、企业改制、干部经济不清以及执法、司法不公等原因,引起部分群众不满,有的还被不法分子利用,大造舆论,使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一时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由共同的利益所致很容易聚集请愿、上访甚至聚众闹事,引发围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妨碍执行公务等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像零陵区珠山3.9事件、贵州翁安事件等都体现这一特点。

    (四)突发性——纠纷突发性更为明显

    当前农村存在的矛盾纠纷突发性事件日益增多,在利益再分配过程中,有的群体利益受损, 有的群体受益过多等现象, 极容易引发各种利益群体间的矛盾。村干部与农民群众相比,他们处于优势地位, 有机会在社会转型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和好处,因此, 不排除个别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引起村民对干部的不满, 干群关系日益紧张, 再加上协调机制不完善,社会预警机制不灵敏, 导致一些干群矛盾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处理,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突然爆发, 形成突发性事件。在转型期,利益受损群体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他们的心理就会不平衡甚至扭曲, 而心理问题具有潜伏性、不外化性等特点,在初期不容易被发现,等积累到超过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 就会突然爆发。还有一些矛盾纠纷本来很小,但久拖不能解决, 结果是“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最终酿成突发性事件。    

    (五)处理难度大——矛盾解决的难度增大

    各种矛盾纠纷的触发点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愈益显露出来,突出地表现为“四个明显增多”:一是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矛盾纠纷的主体已由过去主要是群众之间转变为干群之间,因林地、宅基地划分、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干群矛盾纠纷约占70%。二是涉及经济利益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比如征地补偿款、土地出让金分配等。三是涉法涉诉性矛盾纠纷明显增多。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驶入快车道,法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实质上表现为不同形式的法律关系,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法律问题,由涉法涉诉问题引发的矛盾占民间纠纷总数的70%以上。四是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因农民负担、基金会不能按期兑付、职工下岗、个别村干部腐败等引发的诸多矛盾呈上升趋势。这些触发点,有的明显,有的潜在,大多难以预料,不仅防不胜防,由此增加了化解的难度。

    二、乡镇领导干部提高处理农村矛盾纠纷能力的方法

    第一、加强修养,提高对矛盾的辨别能力

    农村一些地方之所以造成矛盾激化,小事酿成大祸,根本原因在于基层干部政治敏感性不强,认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欠缺,见事迟,警觉晚。个别基层干部一味地责怪农民意识素质低,有的对矛盾性质判断不准,错把人民内部矛盾当成敌我矛盾;有的分不清主次,抓不住要害,以致造成决策失误,使矛盾扩大与激化。因此,要从提高镇村两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特别是理论素质入手,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建立一种学习型的基层党组织,掌握法律法规,增强政治鉴别力,掌握科学的辨别方法,牢牢把握驾驭和处理农村各类矛盾的主动权,从而有效地减少各类矛盾的发生,防止矛盾的扩大和升级,维护农村大局的稳定。

    第二、治本措施,提高对矛盾的预防能力

    领导发展经济,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切实增加群众经济收入,这是乡镇领导干部正确处理农村矛盾的治本措施,能有效提高矛盾纠纷的预防力。“发展是第一要务”,这是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总结的宝贵经验,这个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牢牢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长治久安。要强化经济中心意识,把广大农民群众的精力和注意力吸引到发展农村经济,致富奔小康上来。实践证明,凡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大家一门心思搞建设,促发展,各种矛盾就比较缓和,干群关系也比较和谐。而经济落后的地方,乡风低俗,成天打牌赌博,坐吃论道,乡村办什么事都得靠摊派,农民的承受能力又很有限,矛盾便容易爆发并激化。因此,乡镇党委、政府必须把主要精力从被动式的处理各种矛盾转到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主动预防和缓解各种矛盾上来。东安县横塘镇成为全市平安乡镇之一,连续几年没有出现进京赴省上访事件,从乱到治、到有序,经济发展,安居乐业。主要归于采取了治本措施,因地制宜,发展黑山羊养殖业,水库立体养殖业,边界贸易业和特色农业,带领农民走致富道路,有效地提高矛盾纠纷的预防力。

    第三、掌握民情,提高对矛盾的掌控能力

    一是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与建立起新型的党群、干群关系。农村矛盾纠纷的起源在农村,矛盾的了解要去农村,矛盾的处理还是在农村。只有平时干群关系和谐融洽,关键时刻群众才能站到基层干部一边来,一旦发生矛盾,基层干部才容易调处。二是乡镇领导干部要做到“三勤”,转变作风,树立形象。一是“腿勤”,常到农村掌握第一手风土民情,与群众打成一片。二是“手勤”,把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记在民情笔记本上,及时地协调处理在萌芽状态,同时帮助群众,带领群众勤劳致富;三是“脑勤”。脑子里多装着的是群众的事,正确处理“公仆”关系,相信心中装着的是群众的干部,群众就相信你,就尊重你,就把掏心窝子的话跟你说,你就掌控了处理各种矛盾的主动权。     

    第四、把握规律,提高对矛盾的化解能力

    任何矛盾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认真把握这种规律性,针对矛盾内在的必然联系,采取积极的化解措施,就能防之于未然,治之于未乱,化有形于无形。一是要见微知著。乡镇领导干部要掌握矛盾发生的条件,对在什么情况下容易出现什么样的矛盾,要有预见,有准备,也就是说要有矛盾的评估。这样即使发生突发性事件,也不至于措手不及,乱了方阵。要经常了解分析自己的乡情、村情,密切掌握群众的思想脉博,注意发展动态,审传闻之言,察疑似之迹,求真伪之貌,努力做到“日晕知风,础润知雨”,及时排查和发现矛盾苗头。二是防微杜渐。乡镇要是定期召开村、组干部和农民代表座谈会,收集意见,排列问题。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凡属应该解决的,要及时妥善解决;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和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做好重点人的转化工作,使矛盾得到化解;对已经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要落实责任制,研究对策,采取积极措施限期解决,防止小事拖大,矛盾激化。三是切实巩固村组第一道防线。东安县委提出的“五个三”信访维稳机制,重点是把好源头关,也就有效地抓好第一道防线。按照“五个好”的要求,特别重视抓好村级班子建设,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使农村绝大部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组,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五,讲究方法,提高对矛盾的处置能力

    矛盾一旦发生,作为处于第一线的乡镇干部,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而且头脑一定要保持冷静,越是出现非常情况,越要讲求工作方法,要学会运用思想教育的、经济的、民主的、法律的方法和手段来解决各类矛盾。一是要坚持在思想疏导的原则。农村各类矛盾,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并不是就靠“人民币”就可以解决,即使其中有少数坏人操纵,大多数群众也是受蒙蔽的。因此,乡镇干部要敢于面对群众,深入群众中去作过细的工作,澄清真相,讲清道理,争取群众的理解、谅解和支持。东安县横塘镇党委聘请该辖区64名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信访息访思想政治工作者”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个别人的无理要求,不能丧失原则,随意迁就。要本着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客观公正地处理,同时按法律程序,决不能凭个人意气,个人感情办事,更不允许以势压人,以权代法,真正使农村各类矛盾的处理法律化,程序化。三是要坚持用“基层工作法”处理农村矛盾纠纷。东安县委提出的“具体抓,抓具体,抓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的基层工作法和“问题不解决,领导不离岗,事情不办妥,干部不放假;矛盾不化解,人员不离开;工作出差错,责任追究不放过”的要求,在农村实践中对处理农村各类矛盾纠纷起到很好的“减压阀”效果。四是要坚持冷静、稳妥、审慎的原则。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一定要做到防范在前,制止在中,处置在后,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分清性质,讲究策略,注重方法,把握时机,冷静处理,慎用警力,切不可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


『作者:东安县横塘镇党委书记  许林松』
『责编: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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