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受伤后去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044元。2024年1月15日,东安县公安局对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天。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为此,吕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吕某某与周某某在宅基地建化粪池一事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未能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是互相争吵,激化矛盾,导致吕某某受伤,双方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结合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双方具体行为等情况,吕某某应承担本案30%的过错责任,周某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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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5 09:02:30